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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辦公廳
財辦庫〔2016〕416號
采購進口產品審批審核有關事宜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高法院辦公廳,高檢院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室),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
為簡化優化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進口產品審批審核程序,提高審批審核工作效率,保障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順利開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變更政府采購方式一攬子申報和批復
主管預算單位應加強本部門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申報管理,定期歸集所屬預算單位申請項目,向財政部(國庫司)一攬子申報,財政部(國庫司)一攬子批復。歸集的周期和頻次由主管預算單位結合實際自行確定。時間緊急或臨時增加的采購項目可單獨申報和批復。
二、推行采購進口產品集中論證和統一報批
主管預算單位應按年度匯總所屬預算單位的采購進口產品申請,組織專家集中論證后向財政部(國庫司)申報,財政部(國庫司)統一批復。時間緊急或臨時增加的采購項目可單獨申報和批復。
三、提高申報和審批審核效率
主管預算單位應完善內部管理規定和流程,明確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及時做好所屬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進口產品申報工作。對于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財政部(國庫司)實行限時辦結制。對于申請理由不符合規定的項目,財政部(國庫司)及時退回并告知原因;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和不符合規定的,財政部(國庫司)一次性告知主管預算單位修改補充事項;對于符合規定的申請項目,財政部(國庫司)自收到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
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進口產品的其他事宜,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3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和《財政部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辦公廳
2016年11月18日